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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經過
丁某于2009年5月入職快運行業(yè)Y公司,任柜臺員職務,雙方簽訂有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2011年10月,已年滿28周歲的丁某結婚,但是因為妻子的原因,僅在周末舉辦了婚禮,當時并沒有請休婚假。
2012年5月丁某因工作壓力大而提出辭職。
辭職時,丁某提出因其于2011年結婚,2012年2月請婚假時公司領導沒有批準,公司應支付未休婚假期間的工資。Y公司稱,公司規(guī)定可在結婚后一年內休婚假,公司于2012年10月前批準即可,因此公司也無需支付未休婚假的工資。丁某不服,將Y公司告上仲裁。
裁決結果
國家規(guī)定員工在休婚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其工資,但未針對員工未休休婚假的工資補償標準進行明確規(guī)定。因此丁某的申請請求依據不足。裁決,駁回丁先生的申請請求。
案情分析
法律依據:
1980年頒布的《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yè)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企業(yè)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fā)。
依照《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注意事項:
1、眾所周知,結婚可以享受婚假,但到底可休幾天婚假,一般都是模棱兩可的回答。因為國家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員工結婚可休幾天婚假,一般情況下依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yè)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中的規(guī)定,實踐中以3天為標準。而晚婚假,因各地規(guī)定不一致,所以在執(zhí)行中以各地標準為依據。
2、員工在職期間未休婚假,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沒有規(guī)定員工請婚假的時間期限。但是確員工休婚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工資,或不發(fā)工資。
婚假不屬于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范圍,所以如果不休婚假單位不會給予額外補償。
當然,如果公司因工作需要無法批您婚假,單位也可以按延長工作時間(一)的情況處理;榧傧喈斢谑菄医o個人的法定節(jié)假日,如果個人原因不愿意休假,則是自愿放棄休假,公司應當按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額度支付,不會有額外的補償金。更多的就業(yè)前景大家可以訪問姜堰招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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